摘要:隨著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歷史文化名城的改造與開發已成為必然趨勢。這個過程中,歷史文化保護和城市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而沖突的結果往往是發展城市,丟掉歷史文化。
如何處理城市更新與歷史文化保護之間的關系,很多專家學者進行了分析探討,說法不一。這里我們根據自己所了解到的城市規劃和商業地產策劃的經驗,從實際操作層面出發,站在經營城市的角度來分析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
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問題上,樹立正確的保護和開發觀念一直存在兩種極端觀點;一是認為對歷史文化的保護會阻礙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把那些“老古董”視為城市的“腸梗阻”,必欲除之而后快:二是認為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必須是全方位的保護,不能動其一草一木、一磚一瓦,否則就是破壞。這兩種觀點的一個共同錯誤,就是將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更新開發截然對立起來。如果用其中任何一種觀點來指導實踐,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城市的更新發展都將無從談起。那么,如何處理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更新開發之間的關系呢?我們認為應該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歷史文化街區及其歷史遺存是城市的寶貴財富,必須加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中的歷史文化遺存及其歷史文化環境不僅是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彰顯城市個性的載體。在人們對提高文化生活水平具有較高需求的今天,歷史文化名城及其承載的歷史文化已經成為十分寶貴的城市資源,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和充分的挖掘,有利于塑造城市的形象和品牌,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譽度,促進旅游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不僅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價值.還會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最終有助于推進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巴黎、倫敦、巴塞羅那等世界歷史名城以及國內的大理、麗江、蘇州、杭州等地的實踐經驗就是最好的證明。所以說,從短期看,歷史文化保護和城市的更新、開發之間確實存在一些矛盾,但從長期發展看,二者完全是可以統一和諧調發展的。
第二,對歷史文化名城及其與之相關的歷史文化環境、歷史文化遺存僅僅施以保護是不夠的,還必須在保護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開發。當然,這里的開發不是簡單的房地產開發,而是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遺存等文化資源進行深入的發掘和利用,根據時代需要對其功能進行適當的更新和改變,以充分發揮這些寶貴資源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就鄭州而言,像城隍廟和商城遺址這樣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其基礎設施非常落后,建筑物的功能已經不能滿足現代生活的需要,加之住居的人口數量巨大,成為臟、亂、差的典型,必須對其進行適當的整治和改造,使其能夠符合現代生活的需要。此外,歷史文化名城承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是悠久歷史和燦爛文明的體現,作為一項文化資源,如果讓它始終處于沉睡狀態,不進行開發利用,它最終只能是在歷史的長河中靜靜地消失。因此對歷史文化名城的適度開發和利用也是歷史文化進行保護、延續和發揚的必要手段之一,也就是說,對歷史文化名城應該在利用中保護,在保護中利用。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的保護和開發應實行綜合規劃城市是由各個子系統構成的一個巨大的復合生態系統。判斷一個城市是否良性運行,關鍵是要看這個城市的各個子系統之間是否持續協調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歷史文化名城的改造開發一定要綜合考慮城市的歷史、環境、資源、交通市政、產業發展和居民生活質量等各種因素,協調好長期與短期、整體與局部、社會與個體之間的關系。因此,歷史文化名城的改造開發需要各方面專家的參與.需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需要進行合規劃和周密策劃,需要將宏觀發展戰略和微觀的經營策略結合起來。但是,目前國內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開發一般是由政府或開發商主導.很少注重和遵守規劃.或大多側重市政規劃和建筑規劃.往往忽略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詳細的商業規劃。其結果往往導致城市發展與產業發展、城市空間體形態與商業經營內容、經濟與文化之間不相協調,甚至是相互沖突:城市缺乏精神和個性。這顯然不利于總體目標的實現。所以我們強調,在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保護和開發時,一定要站在城市經營的高度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然后以此為基礎進行歷史文化名城的綜合規劃,比如蘇州,古城的歷史文化遺產,把古城當做純粹的旅游區,而新區則著重發展工商業,這樣既保護了文化遺產,又發展了經濟。只有如此,才能使綜合規劃具有戰略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從而有利于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持續發展。
成片的歷史文化街區應該實行統一規期.統一開發,分步實囊在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開發過程中,對于成片的、有內在聯系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當進行統一規劃和開發,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該區域內歷史文化風貌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又能發揮文化資源的規模效應,形成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
對成片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改造和開發最好交由一家投資開發公司承擔.這樣容易保證開發公司能夠始終從該地區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角度出發.對整個地區進行統籌安排,營造歷史文化環境、提升區域文化形象、經營區域品牌.既有利于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又有利于獲得長遠的經濟利益。相反.如果將成片的歷史文化保護區交由不同的公司開發,由于每個公司的實力、思路、各不相同,在加上經濟利益的競爭關系,很可能將一個歷史文化街區搞得面目全非,支離破碎。當然.選擇一家公司開發時.對于面積較大的歷史文化街區.在開發中可以實行分批分片開發.循序漸進.穩步實施。
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的角色關系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和開發往往是一項綜合工程。它既可能是歷史風貌保護工程,又是危舊房改造工程、商業區改造工程或旅游資源開發工程:既要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又要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社會目標和文化目標;既要對歷史文化進行有效保護,又要進行持續經營。如此高標準的要求,需要采用一種最有效的開發模式。實踐來看,在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和經營上,有政府主導和企業主導兩種傾向。但是無論是采取完全政府主導的開發模式還是完全企業主導的開發模式,都不利于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利用。
在政府主導的情況下,由于政府自身職能和自身資源所限,既無法在短期內組織足夠財力、人力和物力,又不具備經營和管理能力:而如果由企業主導,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則容易偏離城市的戰略定位和規劃,偏離保護歷史文化、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社會目標。所以說,只有將政府的行政力量和企業的市場力量有機的結合起來,才會最大限度的有利于預期目標的實現。
在政府和企業的角色定位上,政府主要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負責制定城市及街區的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為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搭建發展平臺,在城市及街區的改造開發過程中發揮監督和指導作用,企業則應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之下,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治和改造.對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深度開發.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品牌經營。只有政府和企業各盡所長,分工合作,才會使歷史文化名城得到最有效的保護和開發。
慎重選擇開發商。有些開發商資金實力較弱,為盡快實現投資回報,往往急功近利;有些開發商由于某種機緣快速致富,但并未積累起相應的經營管理實力,更不具備國際化視野和國際化經營招商能力;有些開發商文化素質不高,缺乏對歷史文化和藝術的深刻理解,談起文化資源的開發與經營。正是由于開發商的良莠不齊,所以造成了我們城市中大量的建筑垃圾。因此.歷史文化名城或街區的開發,一定要慎重選擇開發商,一定要建立科學的開發商選擇機制.一定要把資金實力、國際化經營管理能力、文化素質和品味作為選擇開發商的重要指標。
總之.歷史文化名城或街區改造開發的成敗,既取決于對城市更新與歷史文化保護之間關系的認識,更取決于具體開發經營模式的選擇。只要運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待保護與開發的關系,只要搞好城市或街區的綜合規劃,只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只要嚴格科學選擇開發商,歷史文化名城或街區的改造開發就一定能夠取得成功。
房瑞祥
2016年10月28日